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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具体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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