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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在全面落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补报的同时,为了实现住房补贴工作常态化,建立住房补贴工作申报发放动态机制,现就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及其他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程序。从2011年开始,各单位无房职工按月补贴通过单位部门预算申报。各单位负责无房职工审核认定、资金测算、预算申报及专户存储等工作。各单位按照已统一申报审核名单确认无房职工范围,因漏报或调入等原因新增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将新增无房职工报市房改办备案。

  各单位做好无房职工(含新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工作,每年按照单位部门预算程序申报补贴资金,并将职工住房补贴及时存储在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今年各单位申报2012年预算时,将无房职工(含新增无房职工)2012年和2011年及以前年度未报的按月补贴一并申报。

  其中,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1998年12月31日(含)后参加工作无房职工的按月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关于代缴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单位统发人员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6]2080号)规定实行代缴。

  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发放程序。从2011年开始,职工因职务(职级)晋升、漏报或调入等原因新增的住房未达标职工,由各单位按照07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发放计划,由单位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账户。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统一申报职工住房补贴日期后,垂直管理单位按组织程序从城区交流到远郊区县的干部,已按城区标准计发了住房补贴的,交流到远郊区县后仍按城区标准继续发放住房补贴。从远郊区县交流到城区的干部,已按远郊区县标准计发了住房补贴的,属于无房的,从交流到城区起薪之月开始按照城区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属于未达标的,职务职级晋升后,按城区标准计算级差补贴。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工作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民主决策、自行确定。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可按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为职工计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可从单位售房款支付或自筹解决。住房补贴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单位凭本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开户手续。

  五、各区县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县住房补贴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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