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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二、调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一)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具体见下表:

  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补贴对象

全市(除怀柔、平谷、密云、延庆)

怀柔、平谷、密云、延庆

2人及以下户

3人及以上户

2人及以下户

3人及以上户

第一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500

3500

1500

2100

第二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200

3000

1320

1800

第三档:人均月收入2700元及以下的家庭

1900

2500

1140

1500

第四档:人均月收入在2700元(不含)至            3200元(含)之间的家庭

1600

2000

960

1200

第五档:人均月收入在3200元(不含)至            3700元(含)之间的家庭

1300

1500

780

900

第六档:人均月收入在3700元(不含)至            4200元(含)之间的家庭

1000

1200

600

720

  (二)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三)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四)鼓励核心区家庭承租中心城区以外房源。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第一档补贴标准。家庭租赁房源变动的,补贴标准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市场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租房补贴。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要求,加强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复核和动态监督管理,重点对家庭人口变化、实际租住情况等进行核实,防范骗租骗补行为发生。

  (三)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房源,面向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出租,专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通知中所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项目。

  (四)各区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市场租房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各区可结合本区公租房实物房源筹集情况和备案家庭实际,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优先面向城市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重残、大病、老龄等特殊家庭配租。

  各区可在本市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实施。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9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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