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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二、区县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电子版按附件格式摘要后,发送至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邮箱(kfc@bjjs.gov.cn),由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统一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

  三、建设方案中分期建设内容、分期进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报审程序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区县建委审核通过后按前述程序予以公示。

  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并须按前述程序办理建设方案报审公示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公示信息依法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办理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招标投标手续。承担该项目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可将其中市政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招标内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证原则上不分解办理,而以住宅工程为基础统一进行办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应将经区县建委审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摘要公式的该项目建设方案在售楼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建设方案的相应内容应在预售合同(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工程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组织对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的要求。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许可许可范围内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用情况的动态监督,督促其按照《办法》执行。

  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方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XX项目建设方案》公示样本(摘要).doc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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