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半年。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京建开〔2007〕1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包括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和依据累积分值对企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分值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和市场准入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实施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 企业的记分周期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从取得企业资质起计算。记分周期届满,企业的记分清零,重新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对企业的处罚、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继续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公示。 第十一条 市建委根据企业积分,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对企业提出警告,并可对企业进行一次资质情况抽查;单一项目积分达到5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 (二)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由市建委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暂定资质企业资质延续、升级,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批准。 (三)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设市场公示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有在售项目的,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提示购房人予以慎重考虑;企业股东取得房地产资质的,由市建委约谈股东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 (四)企业积分达到2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将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建议有关部门在企业工商年检和土地投标时给予限制。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日常核查。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市建委依法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