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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要求,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2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即时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类型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重新换发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其他资质证书内容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备注栏中标注变更内容,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县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原住所地区县建委书面意见。

  四、区县建委应当使用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平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资质证书 变更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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