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申请预审,预审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区县建委预审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决定。 二、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扫描件); (八)本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计划; 3、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合作开发项目的,提供有关合同及投资的正式票据。 以上材料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预审及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报北京开发网有关信息; (二)企业提供材料齐全、有效;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规定数额,并且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五)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六)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四、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延续有效期: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查标准; 2、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经整改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不予延续有效期: 1、存在严重不良经营行为并被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 2、成立满一年无任何项目。 (三)对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以及经审查不予延续有效期的企业,市建委将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