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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法〔2009〕97号),现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5日起,我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受理、审批、发证。

  二、各区县建委在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中,必须使用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平台,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

  三、各区县建委应当将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的相关规定在受理场所公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并将在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建委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新设立△ 暂定资质核定△ 审批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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