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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现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一、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然后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有关表格和备案资料上须加盖企业法人单位公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在领取用户名和密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对其营业执照、安装资质等资料进行审查和备案,拆装单位通过网上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备案即可。

  拆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传真后应在网上即时进行确认。

  拆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手续时,有关表格和备案资料上的印章可以使用经公安部门备案的“XXX公司起重机械业务专用章”,也可使用企业法人单位公章。

  三、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首先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然后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对于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备案资料只做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时,有关表格和备案资料上的印章可以使用经公安部门备案的“XXX公司起重机械业务专用章”,也可使用企业法人单位公章。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中形成的资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吊篮的管理,并按《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675号)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请各单位仍继续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等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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