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和市政改建等工程,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定额作用 (一)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作为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二)本定额作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数量标准。 三、计价规定 (一)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要素的价格执行预算编制当期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本定额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除另有说明外,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规定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本定额相关规定,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进行编制。 四、其他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需要补充的项目,按《2012预算定额的补充预算定额申报流程》(京建发〔2014〕57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含)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