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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京建法〔2017〕11号附件

  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低能耗建筑均按本办法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只对超出承诺范围的部分予以奖励。

  政府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由政府资金承担,实施相应资金管理程序。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确认和专项验收由专家进行评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并组织遴选专家,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五条 城镇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在计算面积时,外保温层厚度原则上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设计的同类建筑外保温层厚度计入。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城镇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应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农宅示范项目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统一申报,应符合农宅建设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示范规模在10户以上或总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 示范项目应满足《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要点》(见附件1)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二)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编写提纲参见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三)城镇示范项目应提供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农宅示范项目提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时间节点原则上在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后,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 示范项目的评审与公示

  (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分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库,公示结束日为确认时间。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专项审查依据。

  第三章 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能耗主要指标时,应经专家再次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城镇示范项目应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力作为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重要条件。

  农宅示范项目应符合农宅建设管理程序,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选择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示范项目进行超低能耗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应组织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人员进行超低能耗专项技术培训,以保证示范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有关信息及关键节点的详细做法。设立示范工程简介、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示意图。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样板间或样板房。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屋面保温防水系统、外墙保温系统、建筑门窗、气密性构造、新风系统等关键节点的监督管理,整理保管好关键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重要技术资料,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和专项验收记录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留存。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的保温材料、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材料、防水材料、新风系统等关键材料及设备须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选购。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应建立室内环境指标及能耗数据的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单位)将其连续三年的实际运行数据上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执法检查。

  第四章 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气密性进行专项检测。气密性检测应在气密层实施完毕和示范工程装修完工后分别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气密性检测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进行现场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颁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证书及标牌。

  第五章 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示范项目的确认时间进行确定。 2017年10月8日之前确认的项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确认的项目按照8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2500万元;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确认的项目按照6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奖励资金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在项目确认为我市示范项目后,按不超过50%比例预拨,待项目通过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本奖励资金原则上与同类财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季度汇总示范项目奖励资金需求,将项目相关信息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函件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其它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拨付工作由区财政部门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区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奖励政策,加大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由财政部门追缴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一)提供的申报及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验收未达到超低能耗目标要求的。

  (三)超低能耗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申报书承诺时限两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技术要点.doc

                 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编写提纲.doc

  联系人:邱样娥;传真:598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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