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现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到区、县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和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市和区、县建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市和区、县建委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2]312号)、《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市政等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 71号)、《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备案暂行办法》(质监总站[2001] 6号)和《北京市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备案暂行办法》(质监总站[2001]第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