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如下: 各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确定标准为拟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