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旁站监理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旁站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GB50319-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以下简称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 旁站监理分为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两种方式,以现场旁站监理为主、视频旁站监理为辅。当视频监控效果不能满足旁站监理工作需要时,应将视频旁站监理改为现场旁站监理。 第四条 以下项目应当实施现场旁站监理: (一)土方回填:房心土土方回填、有承载力要求的土方换填或回填; (二)混凝土浇(灌)筑:围护结构混凝土浇(灌)筑、基础混凝土浇筑、结构混凝土浇筑; (三)预应力张拉; (四)注浆:锚索注浆、小导管超前注浆、地面加固注浆、回填注浆、防水注浆、冬期预应力孔道注浆; (五)防水:防水细部构造(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阴阳角处理); (六)盾构:始发及接收加固区地层加固、盾构开仓作业、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口; (七)暗挖:开马头门、小断面变大断面的渐变段开挖支护作业、大断面隧道的首段临时支撑拆除; (八)其他:桥梁支座安装、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梁和柱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钢支撑轴力施加、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作业、快速干道或一级公路或铁路的吊装或转体作业、路堤与桥台过渡段填筑、挡土墙基底处理、临时用电的系统接地极的打设、综合接地的接地极打设、土钉墙土钉的安装和注浆。 第五条 以下项目可以实施视频旁站监理: (一)土方开挖:竖井土方开挖、暗挖洞身土方开挖; (二)喷射混凝土; (三)其他:锁脚锚杆打设、小导管打设。 第六条 现场旁站监理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准备情况; (二)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状况,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三)核查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核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四)检查已验收工序(钢筋、防水层等)的质量是否有因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五)检查隐蔽项目的隐蔽施工过程,重点检查隐蔽项目的成品质量; (六)检查现场旁站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第七条 视频旁站监理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视频旁站监理项目等相关工序施工情况; (二)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和各方管理人员到岗及现场工作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作业等情况。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旁站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工程旁站监理项目、旁站监理方式和旁站监理内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临近或下穿特级环境风险工程地段的作业,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专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确定旁站监理项目、旁站监理方式和旁站监理内容。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取得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培训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位通知的时间,对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及时对旁站监理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归档。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本规定明确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取费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监理取费可考虑上浮。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在本规定明确的旁站监理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增加的旁站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 为规范旁站监理行为和旁站监理记录,建设单位宜组织编制旁站监理记录表。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建设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监理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动态监管记分标准(施工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