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为保证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
附件-程序性规定.doc
附件-使用申请审核表.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维修资金 使用 通知抄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