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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并报请建设部和市政府同意,定于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施行动态监管,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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