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管职责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日,部分区县建委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负责燃烧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等问题向我委进行请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建设部2007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二条规定“直辖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 二、原市建委2007年1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7】1323号)第三条第(四)项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因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自始无效。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