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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部分业务交由区县办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建委市场监管职能,按照房屋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登记、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事务工作移交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的项目:
  1、新批准的外资商品房预售项目,直接移交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
  2、市登记中心办理的已过预售期、尚未进行初始登记的项目,转交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
  3、市登记中心办理预售登记的项目竣工后,自该项目竣工满四个月之日起十日内做好交接工作,转交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等手续。
  二、保密产、军产、部级干部房改房、中直和国管局的办公用房, 继续在市登记中心办理。
  三、市登记中心已办理初始登记、开始办理转移登记的,随权属档案数据化工作的推进逐步下放。
  四、2007年8月1日前市权属中心要认真做好移交项目档案的整理工作,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填写移交清册,将项目已预售登记收取的相关材料以及与下放项目对应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书一并移交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移交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五、自8月1日起市登记中心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项目做好交接工作,要避免出现遗漏移交相关文书的问题。8月1日- 8月10日,市登记中心暂停办理移交项目的相关手续,与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告知相关项目开发企业自8月11日起,到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权属登记等房屋管理事务工作。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管理程序,做好预售登记、权属登记等等房屋管理事务工作,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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