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行为,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程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出让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主体名称的变更手续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向市建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预售许可证前变更名称的,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文件和《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向市建委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名称的,开发企业需要持变更名称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名称文件,向市建委申请办理交易管理网上建设单位主体名称的变更手续,按已变更开发企业名称与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变更名称前,开发企业已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的,开发企业应与预购人签订变更名称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的,通过交易管理系统“预售变更”模块,在线填写变更申请和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的相关信息,从网上下载的变更申请书,持已批准变更的文件和《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市建委申请办理。对符合预售许可规定的,市建委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后,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变更内容。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