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将《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和《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规范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及审核表>的通知》(京建物〔2009〕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业主委员会备案单.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