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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一、《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电力驱动车辆技术的发展,我市施工现场内使用的电动运输车数量越来越多,以轨道交通暗挖法施工为例,目前,全市施工现场用于洞内出渣及材料运输作业的自卸式电动运输车达3000余辆。

  大量电动运输车的使用给施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一是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如:非驾驶人员私自动用车辆;驾驶人员麻痹大意,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车辆。二是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车辆相对较低端,智能化装备配备不足;隧道内使用时因施工条件较差,易造成车辆破损,影响安全。三是存在运输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如隧道内运输道路通行条件较差,安全防护设施不足,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设施安全性能不足等。

  为降低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风险,我委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年12月11日)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2019年10月15日)。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参建主体落实力度不够、相关文件约束性不强、对电动运输车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消除事故隐患,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编制《规定》主要依据了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共五章二十六条,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电动运输车进出场安全管理、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具体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参建单位职责、车辆要求、车辆智能配备、车辆进出场及停用、驾驶人员管理、充电管理、检查维修保养、运输环境、卸渣卸料设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四、《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轨道交通工程必须全文严格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卸渣、卸料结构设施不是指房建工程中的卸料平台,是特指轨道交通工程设置在暗挖初支结构上的一种操作平台或溜槽结构,主要目的是用来倾泻渣土和废料,个别形式还可以用于中转卸料使用。

  六、《规定》对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的管理职责。一是建设单位负有组织督促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责行为进行检查,但不强制检查频率。同时,为了降低轨道交通工程暗挖施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竖井、横通道设计时考虑设置卸渣、卸料结构设施。二是监理单位对电动运输车的使用承担监理责任,并应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赋予了监理单位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结构设施的验收工作职责。三是施工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一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对电动运输车车辆、运输环境及驾驶人员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分包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负落实总承包单位要求的责任,应按规定做好车辆进场查验、使用、充电、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应安排经总承包单位认可的人员驾驶车辆,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两次。

  七、《规定》对电动运输车使用有哪些创新规定?

  答:《规定》中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主要有五方面的创新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的职责,并首次规定了各单位对电动运输车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频次。二是首次明确了进场电动运输车具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满足的国家标准,对进场的车辆状态有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提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配备智能设备,以提升车辆本身及充电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能和效率。通过完善电动运输车辆自身的质量标准,提高车辆智能化水平,达到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四是规范了电动运输车进场查验内容和程序、车辆停用标准、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标准及退场流程等相关工作要求,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保证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驾驶人员上岗前的要求。鼓励并提倡驾驶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培训考核和试驾考试。首次提出试驾考试,避免有证但不会开车的人员驾驶电动运输车,从人的方面降低安全风险。

  八、《规定》对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规定》中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管理主要有两方面的新要求,一是首次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且不得随意破坏拆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二是首次指出轨道交通工程设置的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应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应将该设施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的条件核查内容。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电力驱动车辆技术的发展,我市施工现场内使用的电动运输车数量越来越多,以轨道交通暗挖法施工为例,目前,全市施工现场用于洞内出渣及材料运输作业的自卸式电动运输车达3000余辆。

  大量电动运输车的使用给施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一是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如:非驾驶人员私自动用车辆;驾驶人员麻痹大意,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车辆。二是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车辆相对较低端,智能化装备配备不足;隧道内使用时因施工条件较差,易造成车辆破损,影响安全。三是存在运输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如隧道内运输道路通行条件较差,安全防护设施不足,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设施安全性能不足等。

  为降低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风险,我委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年12月11日)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2019年10月15日)。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参建主体落实力度不够、相关文件约束性不强、对电动运输车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消除事故隐患,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编制《规定》主要依据了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共五章二十六条,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电动运输车进出场安全管理、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具体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参建单位职责、车辆要求、车辆智能配备、车辆进出场及停用、驾驶人员管理、充电管理、检查维修保养、运输环境、卸渣卸料设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四、《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轨道交通工程必须全文严格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卸渣、卸料结构设施不是指房建工程中的卸料平台,是特指轨道交通工程设置在暗挖初支结构上的一种操作平台或溜槽结构,主要目的是用来倾泻渣土和废料,个别形式还可以用于中转卸料使用。

  六、《规定》对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的管理职责。一是建设单位负有组织督促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责行为进行检查,但不强制检查频率。同时,为了降低轨道交通工程暗挖施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竖井、横通道设计时考虑设置卸渣、卸料结构设施。二是监理单位对电动运输车的使用承担监理责任,并应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赋予了监理单位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结构设施的验收工作职责。三是施工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一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对电动运输车车辆、运输环境及驾驶人员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分包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负落实总承包单位要求的责任,应按规定做好车辆进场查验、使用、充电、维修保养等工作,并应安排经总承包单位认可的人员驾驶车辆,开展专项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两次。

  七、《规定》对电动运输车使用有哪些创新规定?

  答:《规定》中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主要有五方面的创新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对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的职责,并首次规定了各单位对电动运输车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频次。二是首次明确了进场电动运输车具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满足的国家标准,对进场的车辆状态有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提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配备智能设备,以提升车辆本身及充电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能和效率。通过完善电动运输车辆自身的质量标准,提高车辆智能化水平,达到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四是规范了电动运输车进场查验内容和程序、车辆停用标准、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标准及退场流程等相关工作要求,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保证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驾驶人员上岗前的要求。鼓励并提倡驾驶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培训考核和试驾考试。首次提出试驾考试,避免有证但不会开车的人员驾驶电动运输车,从人的方面降低安全风险。

  八、《规定》对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规定》中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环境管理主要有两方面的新要求,一是首次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且不得随意破坏拆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二是首次指出轨道交通工程设置的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应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应将该设施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的条件核查内容。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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