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现行有效

北京9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1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知》。该《通知》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指导思想,结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特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承接与房源客源信息发布规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内容,包括收集、记录、核查、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协助或代理洽谈、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服务内容,厘清不动产登记、金融、经营管理等非房地产经纪服务性质,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捆绑这类服务并收取费用。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通知》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委办局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抽查机制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

  下一步,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从业的实地核查力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接受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等经纪行为的监管措施。增加经纪服务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规范单边独家代理的服务模式。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抽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不按要求整改、不配合执法工作的,予以从重处罚、限制其网上签约、向媒体曝光、在全行业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涉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予以限制从业。

【大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