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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市自2010年12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及使用得到有效规范,有效防止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的具体情况,三部门共同出台了《办法》。《办法》继续遵循《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适用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一、合理增加项目资金使用节点。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地下结构完成到结构封顶节点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将发生大量工程建设费用,《办法》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二、引入余额控制监管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即重点监管工程建设未完成部分所需资金额度,切实实现预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三、规范监管银行变更流程。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需要,且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更换监管银行为由挪用资金,《办法》明确了监管银行变更操作流程及各环节所需材料。

  四、加大预售资金入账监督力度。《办法》要求,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限制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

  五、进一步强化区县属地监督责任及银行监管职责。一是强调区县要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加强监督项目预售资金的出入账;二是要求监管银行要及时报送发生入账问题的项目;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上传数据;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核查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情况;并强调,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可取消其监管新项目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配合《办法》出台,我们将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相关功能、跟进预售资金监管出入账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办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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