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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资金监管 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覆盖全市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11月11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至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覆盖全市。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近年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先后在海淀、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个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此次《通知》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到全市,相关工作仍继续按照试点各区的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开展。

  《通知》规定,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的要求,选择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委托银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同时,继续沿用试点监管模式,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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