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3日 |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2020年,因我市小型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研究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市应急局等十一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1]432号)。2023年,为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市领导聚焦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体指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印发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 二、《办法》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具体包括哪些? 答:《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3.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管理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 三、什么类型的工程不适用《办法》,不能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答:1.乡村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2.违法建设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建设线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建设相关的建设活动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3.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办法》的制定依据? 答: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管理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职责、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管理、检查监督等内容。 六、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如何判定? 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2.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3.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七、如何办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依据北京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办理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也可以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APP)上线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京通”登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办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八、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 答: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除履行《办法》中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还要做到如下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3.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4.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5.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6.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消〔2023〕131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 7.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