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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城镇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15号)有关规定,经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改造仅涉及平层增加面积的,改造工程竣工后,实施责任主体应将市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规划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改造房号清单(包括房屋坐落、房号)提交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备案。

        二、增加面积的收费部门、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增加面积费用后,收费部门应当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发放房屋所有权人。

        三、综合改造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登记。经过面积变更登记的房屋,方可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手续。

        四、综合改造涉及增层的,备案时还应提交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办理程序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

    抄送:市重大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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