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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3]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结合《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7日


附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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