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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13〕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分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高新技术与建设工程领域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或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高新技术应用方面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主导高新技术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的企业;

  (二)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

  企业申请与其高新技术无关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适用本通知。

  二、鼓励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应用高新技术,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实施的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时:

  (一)企业初次申请且具备条件时,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企业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的,可以申请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企业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的,申请的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不受限制;

  (四)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业绩可以采用同一技术指标申报,但业绩总数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五)企业作为技术指导单位的合法工程业绩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质前,应按申报渠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意向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参编证明材料等;

  (二)营业执照;

  (三)近两年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四)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作为技术指导单位的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企业作为技术指导单位的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以其自有高新技术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技术指导合同,指导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其证明资料包括企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技术指导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证明、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申请企业对施工单位实施技术指导的施工过程文件。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会同中关村管委会、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的高新技术水平及其与建设工程领域的关联度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意向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通过评估的企业可正式提出资质申请。

  六、企业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资质证书上标注可以承揽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工程范围。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高新技术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核查结果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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