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售后公房如何交专项维修资金?
答:售后公房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双方分别按照比例交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即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购房成本价的2%;产权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由业主交纳。已售公房的业主转让房屋时,因继承、赠予等致使已售公房产权人变更的,由业主、继承人、受赠人按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售后公房上市转让的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足额补交,未足额补交的,已出售的公房不得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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