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必须交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业主转让房屋,该房屋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跟随房屋一并转让到新业主手中,原业主无权要求返还;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可归业主所有。也就是说,维修资金跟着房屋走,不受产权人变更影响,只有房屋被征收或灭失的才能退还产权人。目前,我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多层建筑1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00元/平方米。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物业、办理转移登记后,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