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如何使用与管理?
答: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