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解读:业主在小区中居住,既享受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条例》中明确了业主享有的11项权利,可以概括为物权赋予的相应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公共部位收益权等。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共9项,包括遵守小区的管理约定、执行业主的共同决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行管理物业;(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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