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哪些违规行为会被处罚?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9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并且列明了违规应受到的处罚。

  行为1: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以下规定的: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处罚1: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2: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处罚2: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为3: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处罚3: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行为4: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如实公示下列信息的: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处罚4: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5: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处罚5: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6: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处罚6: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行为7:物业服务人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处罚7: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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