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哪些规定保障了业主权益?
答: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究竟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委会、物管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内容有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为了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平公正,尤其是能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监管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向街乡镇、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企业未备案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等。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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