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工[2006] 43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部《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的有关精神,推进市建委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切实体现建委系统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工作宗旨,市建委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将我市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领导和管理责任,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依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三、加强施工许可受理条件审查。
严格施工许可受理条件的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证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审查,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基础设施管线资料或未向施工单位及时移交,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的,不予批准施工许可申请。
四、规范现场踏勘行为。
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要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拆迁情况、施工区域内安全防护措施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特别是对拆迁和安全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按照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告知行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准予或不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全面实行施工许可信息网上录入制度。
健全完善施工许可网络系统,配备专用电脑等设备,提高施工许可办事人员的操作技能。
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必须将施工许可有关信息录入以单体工程信息为基础的建委系统综合办公平台。要按照电子政务的要求对审查的各环节进行网上审批。对已经颁发施工许可的工程,要及时进行网上公示。
七、规范重新申领、变更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行为。
对于需要重新申领、变更、补发及换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要严格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重新申领、变更、补发及换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要特别加强对在建工程和存在经济纠纷工程变更事项受理条件的审查。
对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必须交回原施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施工许可证原件的必须在媒体上进行遗失声明。
八、严肃查处违法开工行为。
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施工行为,要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九、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施工许可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建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部署,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失职、渎职、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等现象;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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