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办规范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繁荣发展,项目转让频繁,但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增大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难度。工程办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开拓管理新思路,加强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本着规范管理,避免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社会服务的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市区县两级建委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创造了条件。
一、明确规定了申请变更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申报条件,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管理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申报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规定施工单位变更时,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招投标,并出具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证明。《管理办法》具有保护双方合法利益,避免工程纠纷,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开工,顺利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规定了申请施工许可建筑规模变更的申报条件,避免违法建设。要求由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申报建筑规模变更,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规模增加部分进行现场踏勘。达到引导建设单位采取正确方式变更建筑规模,保障合法权益,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办理建筑规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发证机关依法变更。
三、明确规定了新旧证发放、收回原证正、副本,避免一证多领引发纠纷。《管理办法》规定因施工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刊登遗失声明,要求领取新证时,要交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的原因及原证的编号。变更证书内容时,应在原证备注栏中更改并注明原因,加盖印章。通过这些措施,使证书补发、变更工作更加规范,避免一证多领引发纠纷。
四、明确规定了变更、补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时限,严格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要求发证机关要在8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变更、补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不得久拖不办,同时,严格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流程,由受理大厅统一受理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申请,参照新办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各个环节,一一对应,层层把关,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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