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建筑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原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开发了“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新增了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的有关功能,并将设备登记编号、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功能进行了整合、完善。
为在全市顺利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业务,自2016年6月6日起,启用新系统,同时停用旧系统。新系统启用后,有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一、新系统包括市住建委、区住建委、协会、施工总承包单位、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7类用户,分别按如下方式登录:
(一)市住建委、区住建委用户从综合办公平台登录并添加新的业务系统后使用,用户的登录名、密码及权限均与旧系统一致。
(二)协会、检测单位用户从市住建委网站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使用,用户的登录名、密码与旧系统一致。
(三)产权单位、拆装单位用户从市住建委网站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并选择企业类型后使用,用户的登录名、密码与旧系统一致。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用户从市住建委网站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并选择企业类型后,可以查询企业所有项目的设备备案情况,用户的登录名、密码与旧系统一致。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用户从市住建委网站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并选择企业类型后,可以办理选择设备、使用登记、用户评价等业务,用户的登录名、密码与安全质量测评平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一致。
二、新系统中,设备在工程中的备案流程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添加工程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选择设备和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在此之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上传检测报告信息(在此之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单位办理拆卸告知(在此之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拆卸单位)→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在旧系统中已在工程备案流程中的设备(即:已办理安装告知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设备),在办理检测报告信息上传、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时,转到新系统办理。办理时,按照上述新系统的备案流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办理检测报告信息上传、拆卸告知前,应先选择检测单位和拆卸单位。
三、新系统中,设备登记编号和登记编号注销的业务程序与旧系统相同。在旧系统已申报登记编号,但区住建委未审批颁发登记编号的,转入新系统中后,产权单位需要重新提交登记编号申请。
四、新系统上线后,设备产权单位(包括“自用设备的施工企业”和“租赁企业”)的企业信息、设备信息、司机信息转入新系统,不需要重复填报。
租赁企业需要申请企业备案,补填设备管理人员、场地信息和制度。通过备案取得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后,租赁企业可以添加首次信用评价的信息。租赁企业备案和首次信用评价在2017年1月1日前完成即可,市建机分会分期分批通知租赁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办理现场核验,时间充裕,无需集中申报。
2017年1月1日前,租赁企业未备案或未进行首次信用评价,不影响设备在工程中的备案流程。但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赁企业无资信等级的,其设备仍然无法被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
自用设备的施工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备案,转入新系统后,可以直接进入工程备案流程。
五、新系统上线后,拆装单位的企业信息和拆装人员信息转入新系统,不需要重复填报。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旧系统已经提交使用登记申请,被区住建委受理但未决定的,转入新系统中后,区住建委需要重写填写受理意见。
七、新系统的信用评价算分功能、统计查询功能等需要进一步开发,预计2016年7月1日前开发完成。
八、如有系统使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可联系信息中心,或软件公司技术支持电话:84279473。
特此通知。
施工安全管理处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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