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京建发〔2010〕481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因施工引发的地下管线破坏事故,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
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2: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
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京安办发〔2010〕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施工,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截至7月31日,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汲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管道泄漏爆燃及本市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当前暑期、汛期的特点,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淘汰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升级;二是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夏季“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三是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备、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巡检,完善措施;四是强化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防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要切实加强化学品输送管理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防管道占压。管道业主单位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外力破坏地下管线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详细掌握地下管线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严格行政审批,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推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配合机制,加强现场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要不断提高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地下管线运行检测、监测,保障管线稳定运行。凡进行建设施工时,必须要有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并确认地下有无管线,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特别是在城市拆迁和对地面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先确认、后施工”。
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能力。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对重特大、复杂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监控和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系统。与此同时,要加强值守应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扎扎实实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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