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3.2.4项规定“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本标准附录G.1中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2024)(以下简称《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发包人提供材料是否作为计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用指标中间值的基数?
答:按照《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5〕377号)相关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应由招标人自主测算并参考《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基准期发布的费用指标合理确定,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施工消耗量标准》中列明的材料由发包人提供时,费用指标的中间值采用费率方式计算确定且计费基数含材料费的,应按包括上述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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