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超过风险幅度如何调整?
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中“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1)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履行期间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调整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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