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影响下的物价波动调整问题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答:该案例项目为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2019年10月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原合同工期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4日至5月10日期间暂停施工,双方协商工期顺延,本文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其《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分析了由于疫情影响工期延长,未在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调整范围内的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上涨,导致的承包人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问题。声明:本文观点限于案例情形,基于《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及其《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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