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中“价格变化幅度的计算”规定,某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基准价格为100元/工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单价为150元/工日,合同履行期间价格为110元/工日,人工风险幅度为±5%,请问此时是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答: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中“价格变化幅度的计算”规定,该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单价150元/工日高于基准价格100元/工日,因此在确定人工风险幅度时,合同履行期间价格的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单价为基础确定。
  (1)判断跌幅,需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
  (110-100)/100=10%,未低于人工风险幅度-5%
  (2)判断涨幅,需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单价为基础确定:
  (110-150)/150=-26%,未高于人工风险幅度+5%
  因此,该项目人工未超出风险幅度,无需调整。
  270号文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2021年9月版】相关解读,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可视为合同履行期间价格的涨(跌)幅度为0%,第一种情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单价低于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价格,且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第二种情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单价高于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价格,且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格。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