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践中,房屋修缮工程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时经常漏计临时设施费,应当如何避免?
答:为避免招投标双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漏计临时设施费,建议如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修缮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提醒投标人:《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中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由其他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两项组成,即“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具体要求和费用标准详见《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等文件内容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十一)》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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