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意见》中关于赶工措施增加费的计取与4号文件有何不同?
答:《实施意见》中关于赶工措施增加费与以往文件一致,应符合《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规定。
首先,关于清单列项。发包人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发包工程的具体条件计算定额工期,并根据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补充编制赶工措施增加费项目,工作内容中应明确定额工期、招标工期的日历天数等,宜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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