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与《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关系?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30日

  答:《实施意见》中提到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2382—2024),以下简称《施工消耗量标准》),其按国家和本市的地方标准编制规定要求,并基于2021年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21标准”)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消耗量数据,编制完成的技术性规则和参考数据资料。

  《施工消耗量标准》遵循“科学适用、规范协调、可操作、开放共享”的编制原则,锚定统一施工消耗量的组成内容和项目划分,规范施工消耗量的测定方法和测算依据等编制目的,以期夯实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推动建立工程造价数据持续成长机制等,做出了全国领先的开创性探索。该标准的发布,是我市持续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将促进我市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化水平的加速提升。

  《施工消耗量标准》第4章~第10章具体规定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消耗量测定规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附录A~G分别为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提供了确定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参考数据。

  《实施意见》实施后,按照有关规定的不同计价条件,选择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的,按以下要求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施工生产要素数量:《施工消耗量标准》适用的,应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施工消耗量标准》不适用的或缺少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等,可由招标人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第1章~第3章的施工消耗量的测定规则和消耗数量的计算规则等,参考类似项目,自主确定,并对测算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另外,在《施工消耗量标准》的实施期间,因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导致《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我委将按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完成之前,我站已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的规定,适时根据市场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件的,市场主体可按该调整文件对《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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