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通知》(京建法〔2019〕4号)中赶工措施增加费的下限费用标准?
答:根据《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通知》(京建法〔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按要求编制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赶工措施增加费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措施、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在工程量清单中“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单独列项,其中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测算的赶工措施增加费不低于按《通知》给定费率计算的金额。
赶工措施增加费的测算方法以成本估算法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指标估算(经验数据)法,两者组合使用。详见《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2019年6月版)






快捷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