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压缩定额工期是否有上限的规定?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30日
  答:根据《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第三条:“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发包人要求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无压缩定额工期上限的限制,但应满足第四条:“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补充编制赶工增加费项目,并在招标文件的附件中列明相关技术措施。”经测算确定的赶工增加费不得小于以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为基数,乘以文件中费用标准计算的费用。相比京建发〔2010〕255号文,该条虽然取消了压缩幅度不得超过30%的上限规定,但大幅增加了压缩幅度超过20%的低限费用标准的梯度,采取经济杠杆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抉择压缩工期的增加成本和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带来收益之间平衡的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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