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关于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备案的通知》京建管〔2006〕732号 与《关于调整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6〕292号 的要求,现外省市工程造价企业在京承接业务之前不需要进行相关备案,只需在承接业务后进行项目备案;如是只需要在承接业务后进行项目备案,那在承接业务前是否还需要做其他准备工作?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1日

  答: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京承接业务前无额外要求。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京承接业务在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详见: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24dcf493-9565-11e9-8300-507b9d3e4710.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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