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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2〕50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委负责审批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申报施工业绩)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应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二、对本市业绩的核查。申报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资质审批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核查;申报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电力等资质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资质审批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通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业绩核查;不涉及上述专业部门业绩的核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资源平台查询企业申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对其施工许可信息和合同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三、对外埠业绩的核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资质审批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核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资质审批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绩核查。

  四、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资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企业所申报的代表工程的业主或发包单位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五、对企业申报业绩未纳入建设系统监管范围或难以核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资质评审专家对企业施工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以确认申报业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办〔2012〕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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