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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房征补字(2019)第37号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西政房征补字(2019)第37

被征收人:王志学,男,19395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84号建厂局机关家属院339号。

被征收人:王东学(精神残疾),男,19341011日出生,汉族。监护人王彦良,男,19638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

被征收人:王建学(精神残疾),男,1951812日出生,汉族。监护人王彦良,同王东学监护人王彦良。

被征收人:王寓忠(已故)的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王秀果,女,19521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

第三人:王大舫,女,193511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

第三人:王彦春,男,195251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

第三人:王彦良,同王东学,王建学监护人王彦良。

第三人:北京西华永生食品店,经营者王彦良,同第三人王彦良,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因南北长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工程及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房屋征收,该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1010日作出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8】第12号)及《南北长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工程及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如下:北长街131517192123252931334141旁、424345、甲45474849、甲495152、甲5253556064656667686970727476808288909299101105;南长街24681012141618、甲1818号旁门)、2630、甲30、乙30343638404256、甲565860、甲6062、甲62646668、甲68707274767880、甲808298;后宅胡同1235781113;前宅胡同24;教育夹道(教育会胡同)12345、西华门468;织女桥东河沿7、甲710151621。签约期为20181010日至20181123日止。

经查,王福义(已故)在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有私产房屋13间,建筑面积181.5平方米。现场户籍517人,即(1)户主王秀果,之妹王秀根,之外甥庞博;(2)户主王建学;(3)户主王大舫、之夫王东学,之子王彦起,之儿媳杨伟红,之孙子王超;(4)户主王彦良、之妻赵金霞、之女王珮雯;(5)户主王彦春,之妻任素英,之女王茜茜,之外孙崔鼎宸。另查,经判决,王福义去世后,遗留的西城区北长街105号有私产房屋13间,建筑面积181.5平方米,由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王寓忠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后王寓忠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经20181116日《北京日报》公告,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房屋共有人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未按期主张相关权利。现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个,名称为北京西华永生食品店,经营者为王彦良。经北京浩诚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处房屋的补偿价值为23880825元。评估报告已送达。

被征收人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及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被征收人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及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23880825元,停产停业损失费544500元,其他各项补助费按照《南北长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工程及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详见附件《南北长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工程及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建设项目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算账单》,支付期限以征收补偿协议规定为准。

二、被征收人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及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于收到本决定起60日内办理完毕选房手续,逾期予以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及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第三人王秀果一家、王大舫一家、王彦良一家、王彦春一家、北京西华永生食品店(经营者王彦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将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105号房屋腾空,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被征收人王志学、王东学、王建学及王寓忠的合法继承人、第三人王秀果一家、王大舫一家、王彦良一家、王彦春一家、北京西华永生食品店(经营者王彦良)应搬至北京市顺义区板桥三期(锦绣园)2号楼5单元110312031302130314021403 (二居室六套)内临时周转。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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